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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作者:伟德官网 日期:2025-12-26 浏览: 来源:伟德APP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玉溪市应急管理局选取并公布6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玉溪华宁“1·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延边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27日,玉溪市华宁县东泸线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事故客车所属单位延边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虚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业要求•…◇;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关闭肇事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4月13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华宁“1·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玉政复〔2023〕13号□-,2023年4月19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延边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对玉溪华宁“1·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2022年度收入6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200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深刻彰显了安全生产领域“失职必追责”的法律底线。延边某某客运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关闭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等行为,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沦为形式,直接埋下事故隐患并酿成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其违法情节具有典型警示性。玉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涉事企业处以100万元罚款,既体现了法律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行为的严厉惩戒,也为交通运输行业尤其是客运企业划定了合规红线■:一是客运企业须杜绝“虚假安全管理▷▪■”,切实健全机构、落实监控与培训要求;二是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事故倒查+严肃追责”机制,倒逼企业摒弃侥幸心理;三是警示全行业以本案为鉴□◇◆,把安全生产责任贯穿运营全流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稳定秩序。

  云南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将水泥粉磨站5#、6,且未对所出租设备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属于违法出租设备类违法行为。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水泥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底开始将粉磨站5#、6,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且未对出租的粉磨站5#、6、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云南某水泥有限公司未对出租粉磨站5#、6、管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云南某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8项(C)规定,责令云南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前改正▪,对公司处以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处以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租设备时需履行两项核心义务:一是不得将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二是需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职责,并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若违反上述义务,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第一百零三条实施“一案双罚”■◇。本案中,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水泥有限公司违法出租设备实施“一案双罚”□,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企业主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的执法导向。“一案双罚”制度通过对单位及个人经济处罚的双重威慑◆,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高危行业、区域,设备出租行为尤其需要审慎,企业需要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机制,从资质审查、协议签订到日常监管形成闭环管理◆◇,避免因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安全风险。

  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其资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其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者服务成果、伪造证明材料。

  2025年5月19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转办的举报件,举报云南某培训学校安全培训存在违法行为。5月19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云南某培训学校就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5月21日对举报件中提及的5名取证学员所属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5月26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5年7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

  云南某培训学校2023年12月28日—31日在对5名人员进行•“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取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在培训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就将5人信息录入了培训管理系统套取证书编码▽◆,制发了《安全培训合格证书》,随后又从管理系统删除了5人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云南某培训学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并处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刘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未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的案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确保学时充足、内容实用,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出具真实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针对培训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案双罚△□”▷•◇,有利于警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严格依照培训大纲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培训,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成果,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效果。

  玉溪市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玉溪市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因未采取措施防范静电、未对备用消防泵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立案处罚,警示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2025年1月15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组、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调取2025年1月15日上午9时13分该公司烟花爆竹2号库视频监控◁,发现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司机进入烟花爆竹仓库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范静电危害的违法行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2号库备用消防泵不能正常启动○◇◇,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5年1月17日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1.玉溪市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司机进入仓库搬运烟花爆竹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未采取措施防范静电危害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玉溪市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备用消防泵不能正常启动,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玉溪市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作为G类爆炸危险品,其运输过程存在▼“静电放电—粉尘引燃—爆燃事故○□”的灾难链式反应风险-◇。人体静电在干燥环境下可积累高达万伏电压,装卸作业中衣物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足以引燃火药粉尘▪。2020年某省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调查显示▲,作业人员化纤衣物产生的静电放电是引发40吨成品殉爆的直接诱因。通过行政处罚强制规范个体行为,消除最基础的物理致灾因子。处罚行为实质是将企业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既追究企业安全培训缺失的管理责任★◇●,又警示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形成“企业-班组-个人”三级责任闭环。这种追责机制倒逼企业建立岗前静电检测、智能监控系统等管理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升级▷▽。

  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径。

  2025年1月19日,玉溪市江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到江川区某烟花爆竹旗舰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烟花爆竹600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存量(300件)。

  江川区某烟花爆竹旗舰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江川区某烟花爆竹旗舰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公司典型的超量存储案例,虽然经营许可证已经载明了每个零售店的存储上限且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都多次提及,但是烟花爆竹零售商仍违法在店内超量存储烟花爆竹□▲◆。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震慑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警示商户须严守储存限量,落实安全措施▪。

  元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低压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等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的张某某开展低压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的事实,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23日10时至11时30分,元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执法计划,在对元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元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低压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的张某某开展低压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的行为,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3日,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元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的张某某在本公司厂区内开展用电线路和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实施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元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元江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于2025年8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A项裁量阶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具有高风险性,持证上岗是保障作业安全、防范事故的法定底线◆,企业忽视这一要求,本质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处罚不仅是对涉事企业的惩戒,更倒逼所有工贸企业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强化安全培训与资格审核。安全生产无侥幸▷■,企业需严守法律规定▼,筑牢特种作业安全防线◆,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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